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》规定:“要教育读者遵守规章制度,爱护文献资源,对违章污损、盗窃文献资源,应视情节轻重,分别给予批评、教育、赔偿、罚款以致行政处分等不同处理”。
2.本馆文献资料属国家财产,读者应于爱护,在使用期间,如发现遗失或损坏,应按规定赔偿。
3.遗失文献资料,原则上应赔偿同一文献资料,并按规定每册收取文献加工费2元。
4.当文献资料遗失而又无法赔偿同种文献资料时,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:
(1)一般中文图书,按原价的2-5倍赠偿,10年以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5-10倍赔款。
(2)专业图书、工具书、影印图书按原价的5-10倍赔偿。
(3)原版外文图书参照中国图书进出口公司定价的5-10倍赔款。
(4)多卷书、丛书,遗失其中一册,按全套价格的1-3倍赔偿。未遗失部分仍归图书馆。
(5)遗失内部资料,除按上述规定赔偿外,须经所在单位证明。借者要写出
书面检讨,并承担责任。
5.污损书刊按下列办法赔偿或罚款:
(1) 严重污损书刊,应赔偿同一新书,购不到同一新书,按遗失处理
(2) 轻微污损,按原书价格的10-50%赔偿,原书仍归图书馆。
(3) 污损条形码,按每条1元钱罚款。用不正当手段撕掉书内磁条、条形码者,按书价的10倍赔偿。
6.撕页、挖页者,按书价的5-10倍罚款,并责成其写出书面检查,给予通报批评,情节严重者报学院处理。
7.未办理借阅手续,擅自将书刊带出者,一律以偷窃图书论处。偷窃书刊除追回原书外,按原价的10-20倍罚款,责成其写出书面检查,给予通报批评,情节严重者报学院处理。
8.凡偷拿别人所借的书来顶替者,一经发现一律没收并按遗失图书处罚。视情节严重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。
9.已赔偿的图书在三个月内失而复得,可凭赔款发票办理退款手续。
10.书刊资料借期超期的罚款办法:
(1) 流通阅览部外借图书,每天罚款0.1元。
(2) 以复印名义借出的书刊,不按时归还者,按所超时间每
册每小时罚款1元。